“一帶一路”國家資源開發的機遇與風險
我國經過幾十年的改革開放,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有著共同利益和良好的礦產資源合作基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資源稟賦各異,互補優勢明顯,合作潛力巨大。
1. “一帶一路”建設將給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在內的諸多行業帶來新的發展機會
2015 年3 月28 日,國家發改委、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布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 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要在“一帶一路”國家拓展相互投資領域,加大煤炭、油氣、金屬礦產等傳統能源資源勘查開發合作力度,積極推動水電、核電、風電、太陽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合作,推進能源資源就地就近加工轉化合作,形成能源合作上下游一體化產業鏈。
2014 年,中國地調局將“一帶一路”基礎地質調查與信息服務計劃列入即將全力推進的“9 大計劃”之中。據了解,該計劃可進一步細化為7個項目和54個子項目。通過對“一帶一路”涵蓋區域的基礎地質調查工作,為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和信息服務。
因此,由我國政府推動,各國政府間合作,共同打造周邊利益和命運共同體的格局已經形成,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無疑是一項重要的核心內容。
2.保證國內鈾資源需求和核能產業鏈合作融入“一帶一路”建設
到2030 年隨著我國核電建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鈾資源的需求將進一步加大,天然鈾產業面臨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
首先,“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核電市場空間巨大,目前在“一帶一路”及周邊有60 多個國家已經和正在計劃發展核電,到2030 年新建機組將達200 多臺,這對拉動中國經濟、促進“一帶一路”國家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與“一帶一路”國家鈾資源開發和鈾產品加工、核燃料循環產能和核技術應用領域合作等市場前景廣闊。在“一帶一路”國家合作中進行核產業合作,有利于建設國家間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也為我國進行海外鈾資源配置和加快合作開發海外鈾礦資源尤其是與“一帶一路”有關的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俄羅斯、烏克蘭、蒙古等重要鈾資源國家的合作開發提供重要前提和機遇。
3.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之間的鈾資源合作開發前景廣闊
據統計,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礦產品貿易密切度高于75%以上的國家達25 個,其中包括了7 個鈾資源豐富的國家;礦產品貿易總額占進口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國家有34 個,其中包括了12 個鈾資源豐富的國家。無論從礦產品貿易密切度和礦產品貿易額方面,“一帶一路”上的哈薩克斯坦、蒙古、埃及、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亞都與我國有著密切的聯系,而這些國家也是我國進行海外鈾資源合作開發的重要對象國。
4“. 一帶一路”國家大多數與我國有資源互補、經濟互助的合作基礎和共同的利益訴求
我國30 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快速發展,具備了融資、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自主完整的核工業產業體系、先進的技術和有效的管理經驗等,對于與“一帶一路”國家進行核產業合作和鈾資源開發具有積極作用。
目前,“一帶一路”上的各國都表示出了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熱情,制定了相應的經濟發展戰略,頒布了鼓勵海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法律法規,加大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力度,不斷增強鈾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變的能力,大部分國家對鈾資源領域合作開發持開放政策。如哈薩克斯坦憑借其豐富的鈾資源及低成本開發優勢,通過政府間簽署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戰略伙伴合作協議,通過建立合資公司、按協議價把鈾礦區售給投資者和產品包銷等方式進行合作,以鈾資源換取資金。該國頒布的《地下資源和地下資源利用法》、《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等都為吸引和保護外國投資、改善投資環境、減免稅收、市場準入等方面提供特惠政策。俄羅斯希望大量引進外資,推動本國經濟發展,規定對外資企業享受同等法律地位,給予外國投資者的法律待遇不得低于本國投資者,對參與優先投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享受專門的優惠和法律保障,而且在一定時期內不受俄羅斯法律變化的影響特別是在稅收方面,投資者免交除所得稅、資源使用稅、社保費以外的其他各種稅費等。蒙古國與我國簽訂了免征雙重稅務和鼓勵投資協議,為外國投資者在控制利用管理其認購財產方面提供不亞于本地企業的寬松條件,對外國投資者的技術設備免征關稅、商業稅,對以生產為目的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征關稅,對礦產業企業免征和減征所得稅、增值稅等。
5.一些“一帶一路”鈾資源豐富的國家也存在較高的投資風險
從加拿大弗雷澤研究所根據其編制的2013~2014 年用以衡量政府政策對礦產勘探投資影響的“政策潛力指數”來看,在被調查的112 個國家礦業投資環境調查及地區中,“一帶一路”沿線鈾資源豐富的國家評分在9.4~53.6,排名靠后。其中越南、印度尼西亞、羅馬尼亞、蒙古、印度等國政策潛力指數評分更低,顯示出了一定的投資風險。另外,國外民族主義情緒、國家對資源控制意識的不斷增強、政權更迭、恐怖主義和我國參與國際礦產資源領域治理體系長期不足、我國礦產企業對國際礦業規則制定缺乏主動權,對國外礦業開發與國內存在較大差別的認識不足、資源調研和風險評估不夠等,也是我們在海外礦產資源合作開發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和規避的風險因素。(節選)(本文第一、第二作者單位是核工業北京地質研究院;第三作者單位是中國國核海外鈾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