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人民日報 發布日期:2008-07-04
為支持核電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期下發《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統一明確了鼓勵核電發展的稅收政策。
通知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六至第十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十一至第十五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后,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同時,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網上道德,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中國核電信息網擁有管理留言的一切權利。
您在中國核電信息網留言板發表的言論,中國核電信息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
中國核電信息網留言板管理人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內容。
如您對管理有意見請用意見反饋向網站管理員反映。
©2006-2028 中國核電信息網 版權所有   服務郵箱:chinahedian@163.com   電話:13263307125   QQ:526298284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6487號   京ICP備15021878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