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近日發布了《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8號),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使社會各界深入了解《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編制背景、原則和內容等,生態環境部核電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國家核安全局曾頒布實施了《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HAF001/01-1993)》和《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HAF001/03-2006)》,請問這次制訂新的規定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我國《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HAF001/01-1993)》和《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HAF001/03-2006)》已施行多年,在指導核電廠和研究堆安全許可和證件管理方面、以及核安全監督方面取得較好的效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施行后,對核設施的安全許可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對《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HAF001/01-1993)》和《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HAF001/03-2006)》進行完善和修訂就顯得尤為重要。另外,我國尚未制定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的管理規定,需要針對核燃料循環設施的特點制訂相關規定。所以,國家核安全局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核安全法的相關要求,將核動力廠、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方面的規定予以進一步明確。
考慮到單獨建設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設施的許可管理將另行制訂相關規定,本程序規定只針對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以及為其配套建設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的安全許可管理進行了規定。
問:各核設施營運單位十分關心本規定的編制情況,能否簡單介紹下編制過程?
答:本規定是在核安全法施行的背景下開始編制工作的。
2017年10月27日,國家核安全局局長辦公會決定,在原《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HAF001/01-1993)》以及《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HAF001/03-2006)》的基礎上,制定針對包含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在內的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的管理文件。核電安全監管司成立了編制組,對核動力廠、核燃料循環設施等監管現狀進行了詳細的調研,提出了規定的編制原則和基本框架。
該規定編制過程中,編制組數次征求業內和社會意見,舉行了十幾次不同范圍的研討會,兩次聽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盡最大努力做到科學立法、嚴謹立法。
規定的編制過程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法規標準制修訂程序規定的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合規。先后經過司務會、部長專題會的審查,并經法規標準司的合法性審查后,最終于2019年7月11日經過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問:該規定在編制過程中依據什么原則呢?
答:編制組在進行了相關調研和分析基礎上,確定了以下編制原則:
(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為本規定所列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
?。ǘ┬姓S可程序原則上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特殊程序滿足核安全法的要求。
?。ㄈ┏浞挚紤]本規定與我國已頒布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銜接,尤其需要滿足行政許可法的一般要求,以及反映出核安全法的特殊要求;
?。ㄋ模┛紤]《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HAF001/01-1993)》和《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HAF001/03-2006)》的使用經驗及我國核設施的具體現狀和監管實踐;
?。ㄎ澹┛紤]國務院關于減少行政許可審批環節的要求;
(六)遵照國務院關于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各自負責、互不為前置的要求;
?。ㄆ撸┛紤]到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事權范圍內的其他審批事項,不要求申請單位重復提交材料;
?。ò耍┚幹七^程中適當體現核設施分類監管的原則。
問:能介紹下該規定相對之前安全許可文件有哪些的主要變化嗎?
答:
一、新增了核設施分類監管的原則
核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根據核設施的性質和風險程度等因素,對核設施實行分類管理。
本規定在核設施安全許可管理中,體現了核設施安全分類的原則,針對不同類型核設施和同一類型核設施的不同分類,進一步明確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程序和要求以及在許可管理中的具體要求。
二、增加了許可變更的規定
依據行政許可法增加了許可變更的章節。行政許可法規定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因其擬從事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定的活動范圍,而申請機關對原行政許可準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
本規定參照行政許可法的上述條款內容,增加了申請許可變更具體要求。
三、增加了許可證延續的規定
依據行政許可法增加了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鑒于核安全法對建造許可證和運行許可證的有效期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編制組基于近幾年國家核安全局關于核電廠運行許可證有效期延續而開展的相關工作基礎,制定了申請許可證延續的相關條件和要求。
四、核安全許可和審批事項的設立有所調整
相對于《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HAF001/01-1993)》、《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HAF001/03-2006)》,本規定在安全許可和審批事項上有如下變化:
(一)取消了原首次裝料批準書的許可事項
根據核安全法的要求,取消了原首次裝料批準書的許可事項,原運行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前置到首次裝投料活動前實施。本規定要求在核設施首次裝投料前要申請運行許可證,并規定了運行許可證的相關條件。首次裝料以后的調試工作應在運行許可證條件中予以規定。
(二)新增了核設施轉讓或變更營運單位的行政許可
考慮到在以往的監管實踐中,存在核設施轉讓或者變更營運單位的可能和需求,依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增加了核設施轉讓或者變更營運單位的許可。因行政許可法的一般要求是行政許可不得轉讓,故涉及到核設施轉讓或者變更營運單位的情形,需要生成新的許可決定,而不是許可的變更。本規定明確了核設施轉讓和變更營運單位申請許可的基本程序。
(三)新增了核設施遷移的行政許可
核設施由原有場址遷移到新的場址,由于其場址條件、應急預案、輻射環境監測等條件會發生變化,更甚者,在核設施遷移實施過程中,其還需要建造新的構筑物、建立新的實物保護系統等,這些都需要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和審批。故本規定依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增加了核設施遷移的許可。
(四)設立了定期安全評價的許可要求
核安全法出臺前,我國現行有效的多項核安全規定和導則都對核設施定期安全評價作了規定。如《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2004》、《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HAF001/03-2006)》、《核動力廠定期安全審查/2006》對核設施定期安全審查規定了明確的要求。但是,在具體實踐操作中也發現很多問題,首要的問題便是關于核設施定期安全審查的要求缺乏上位法的依據。
根據核安全法的規定,“定期安全審查”改名為“定期安全評價”。
另外,在本規定起草過程中,對定期安全評價的周期進行了研究。結合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的監管實踐,定期安全評價的周期統一為十年左右。
(五)增加了核設施長期停堆(運)的審批要求
長期停堆是指有別于反應堆正常運行期間停堆的較長時間的停堆狀態。長期停堆狀態下,反應堆處于卸料狀態,或處于深度次臨界且無需采取冷卻措施。處于長期停堆狀態的反應堆會帶來一些新的安全問題,如因為反應堆長期停堆而減免了一些安全管理措施,執行報告制度可能面臨一些具體的困難,系統和設備缺乏必要的維護和保養規定等。
考慮到未來核動力廠、核燃料循環設施也可能會存在長期停堆(運)的管理需求,以及長期停堆(運)后恢復正常運行的,也需要引入相關審批制度。
因此,根據上述實際監管需要,本規定設置了具體條款對核設施申請長期停堆(運)的相關具體條件要求予以規定。
由于長期停堆(運)的審批管理是基于改變運行許可條件的審批,不屬于新設立的行政許可項目。
(六)增加了核設施停閉期間安全管理措施的管理要求
核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核設施終止運行后,應當采取安全的方式進行停閉管理,保證停閉期間的安全。核設施停閉期間的安全管理措施是核設施運行許可證終止后的重要管理手段,決定了核設施安全狀況。核設施營運單位在核設施停閉期間需要制定管理措施對核設施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并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監督。
(七)刪除了對核設施操縱員管理的描述
考慮到國家核安全局正在制定核設施操縱員的管理文件,這方面的內容將另行規定,本規定未再提出核設施操縱員管理方面的要求。
問:請介紹一下,該程序規定發布以后,將會起到哪些重要作用?
答:制定《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規范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的程序,促進核安全監管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該程序規定一方面是核設施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申請核設施安全許可的重要指導,有助于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既定的要求準備相關材料,提高行政許可申請文件的質量和申請效率;另一方面也是社會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國家核安全局在受理、技術審查、聽證、征求專家意見和作出許可決定與否,要嚴格遵照該程序規定所要求的步驟和環節,規范行政,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