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印發《關于發布〈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及有關解釋說明的通知》(國核安發〔2016〕79號)。為進一步明確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范圍和監管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部分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范圍
(一)核安全1級泵的本體鑄鍛件(泵體、泵蓋)、法蘭(主法蘭、導葉法蘭和熱屏法蘭)、高壓冷卻器(僅獨立式整機)、電動機承壓殼體,屬于許可范圍。核安全2、3級泵的法蘭(僅進出口配對法蘭)、1E級電動機,屬于許可范圍。核安全1、2、3級泵及高壓冷卻器的其他零部件,不屬于許可范圍。
(二)核安全1級閥門的本體鑄鍛件(閥體、閥蓋)、1E級閥門驅動裝置、法蘭(僅進出口配對法蘭),屬于許可范圍。核安全2、3級閥門的法蘭(僅進出口配對法蘭)、1E級閥門驅動裝置,屬于許可范圍。核安全1、2、3級閥門的其他零部件,不屬于許可范圍。
(三)核安全1、2、3級熱交換器制造廠自行完成傳熱管彎管或盤管工序的,無需單獨申請彎管或盤管制造許可,但應提前向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報告備案,并作為關鍵工藝加強質量控制。
(四)持證單位自行生產法蘭、鍛件、管道和管配件等零部件用于本單位許可范圍內的核安全設備,無須單獨申請相應零部件制造許可,但應提前向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報告備案,并作為關鍵環節加強質量控制。
(五)管道預制許可范圍不包括熱交換器傳熱管彎管和盤管。
(六)應急柴油發電機組零部件中屬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中的設備,可從非持證單位采購,由機組成套供應商進行設備鑒定并對質量負責;核電機組交付運行后,營運單位自行采購的,由營運單位對設備質量負責。
(七)光纜及電氣貫穿件中的終端(連接)箱、端子排、連接器等零部件,不納入許可范圍。
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管要求
(八)閥門(風閥除外)持證單位可按照標準規范規定對擬承制的設備進行壓力等級(磅級)換算。若換算出的壓力等級(磅級)在現有許可范圍特征參數對應的壓力等級(磅級)范圍內,則無需申請變更許可范圍,但應將換算過程和換算結果報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備案;若換算出的壓力等級(磅級)超出現有許可活動范圍,則應申請變更許可范圍。持證單位對換算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九)對于許可活動范圍表中注明的“主要分包項目”,持證單位若需自行開展,應提前變更許可范圍。對于許可活動范圍表中未注明的分包項目(不可分包的關鍵工藝和技術除外),持證單位可自行開展,也可分包給其他有能力的單位開展,但應加強分包管理和質量控制。許可活動范圍表中不再設置“主要采購項目”,由持證單位對采購項目質量負責。
(十)持證單位與營運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民用核安全設備供貨合同后,將部分設備分包給其他持證單位的,營運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與各持證單位建立質量接口,并負責合同范圍內所有設備的監造和驗收。
(十一)傳感器(構成核承壓邊界的)、電動機、電氣貫穿件、應急柴油發電機組等四類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其機械結構或密封結構的焊接及無損檢驗活動,應由持有核級資質的人員實施。
(十二)境外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單位注冊登記管理和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安全檢驗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國家核安全局已發布的許可范圍解釋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本文未作規定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7月2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