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原子能機構 發布日期:2015-12-01
劉永德 國家原子能機構秘書長
2014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就完善涉核領域法規體系作出重要指示。國防科工局(國家原子能機構)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認真學習貫徹總書記批示精神,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下稱《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作為建設法治軍工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推進,并取得歷史性的突破。
制定《原子能法》是核工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需要。原子能工業創建至今,發展規模、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均發生了很大變化。首先,應用領域廣泛,特別是核能在能源領域的快速發展,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領域的重要支撐,同時原子能事業研究、開發、利用的數量以及發展規模均有了大幅度增加。其次,主體呈現多元化態勢,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等多種所有制形式主體進入原子能領域,原子能的研究、開發和利用的社會關系也日益廣泛和復雜。另外,管理部門分散,既包括行業管理、綜合管理、應用管理部門,也包括獨立行使安全監管職責的核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管理統籌協調力度、規范管理難度加大。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原子能法》,運用法律手段規范和調整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權利、責任、義務關系,進一步規范和推進我國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實行依法治企、依法行政。
二是原子能事業高效、安全發展的需要。原子能事業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經過60年的發展,我們建立了完整的核工業全產業鏈,核能領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進入21世紀,我國核電建設步伐加快,截至2015年11月,運行機組30臺,裝機容量2859萬千瓦,核電約占全國發電總量的3%,在建機組21臺,在建規模居世界首位。核燃料循環產業作為核能發展的堅實物質基礎,也進入了良性發展軌道,保障了國防建設和核能發展的需要。核技術在工業、農業、醫療、衛生等各領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初步統計,2014年全國核技術應用總產值達到1300億元人民幣。在核能快速發展的同時,核擴散、核恐怖襲擊的風險,對世界和平發展和人類的安全構成了挑戰,核能如何安全發展成為全球共同面臨的課題。習總書記在去年出席核安全峰會時首倡“理性、協調、并進”的中國核安全觀,為我們原子能事業安全、高效發展指明了方向。我國原子能事業發展過程中需要通過制定《原子能法》,明確原子能事業發展的政策、制度及發展戰略,厘清管理界面;完善核安全、核應急、核安保、核損害賠償、核進出口、防擴散等基本制度和協調機制,確保原子能事業高效、安全發展。
三是履行國際義務、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需要。冷戰結束后,伴隨著核不擴散、核裁軍以及全球核能復興,特別是福島核事故后,社會對核安全更加關注,維護全球核安全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作為世界負責任的核大國,我國于1984年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并成為13個指定理事國之一;截至目前,已批準加入了《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不擴散核武器公約》《核安全公約》《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等8項原子能領域的國際公約,承諾了履行公約的國際義務。
但由于我國《原子能法》的長期缺位,這些承諾職能停留在政府形成層面上或反映在國務院相關法規中,與國際通行的作法不盡一致,難以得到國際社會充分理解,與我核大國地位極不相稱。為落實習近平主席在海牙核安全峰會上的講話精神,在維護全球核不擴散、核安保、核安全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適應原子能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需要,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原子能法》,將我國承諾的國際義務轉變為國內法的內容,為樹立負責任的核大國形象、更好地履行國際義務提供法律保障。
四是完善涉核領域法規體系的需要。目前,我國核領域相繼頒布實施了一系列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涉核領域法規體系框架初步形成,但是專門規范核領域的法律只有一部,即2003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缺少統領原子能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難于對一些綜合性、全局性問題進行有效調整,同時也存在立法工作不平衡,部分領域存在立法空白;不少法規不適應新形勢,行政文件代替法律規范等問題。
從國際經驗看,用法律手段促進和規范原子能開發利用活動,是核大國和開展原子能和平利用國家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國、英國、俄羅斯、德國、日本、韓國、印度,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都在原子能事業的起步階段頒布《原子能法》,在促進原子能開發利用活動,規范原子能開發利用秩序,保障原子能開發利用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我國原子能事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新階段,肩負著支撐戰略核力量建設和促進核能利用的雙重使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在原子能開發利用活動中起統領作用的《原子能法》,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出貢獻。
制定《原子能法》時機已成熟
一是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立法工作。特別是2014年3月習總書記出席海牙核安全峰會上發表重要講話,闡述了“四個并重”的新核安全觀,并鄭重承諾要鞏固和發展我國核法律框架,隨后又作出“完善涉核領域法規體系十分重要,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頂層設計、搞好軍民融合,確保核事業安全有序發展”的重要批示,立法推動層次之高、力度之大、涉及范圍之廣前所未有。
國防科工局(國家原子能機構)作為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涉核領域立法工作,為營造推進立法工作氛圍,凝聚各方共識,于2014年4月25日在北京召開《原子能法》座談會。會議對加快推動《原子能法》立法工作達成高度共識。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原子能法》是我國核法規體系的“基石”,是國家層面的法律,各部門應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大力協同,凝聚共識,制訂時間表,加快推進《原子能法》制定出臺。
二是業界和政府有關部門已有普遍共識。核能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清潔、安全、可靠的能源,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方面有著其他化石能源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推動核能發展已經成為當前國民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原子能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從院士專家到全國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從核有關企業集團到科研院所,普遍呼吁盡早制定出臺《原子能法》,社會各界對《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寄予厚望。
三是具有很好的工作基礎。《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已歷時30多年,共研究編制了4版《原子能法》草案,期間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了多次調研和研討,形成了多個調研報告和專題研究報告,行業多數專家都參與了歷次《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可以說,目前《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有著很好的工作基礎,原子能領域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已經研究得比較透徹,技術層面已無障礙。
四是有國外成熟經驗可以借鑒。目前全世界已有77個國家建立了核法律制度,其中37個國家制定了《原子能法》。在擁有核電的29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9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原子能法》。有核電計劃的國家,大多有比較完善的核法律體系,不僅有基本法《原子能法》,還有若干配套的專門法規,而且為執行這些法律,通常都輔以細化和具體的實施條例,管轄范圍涵蓋核電、核燃料循環以及核技術應用等所有核活動。這些將為《原子能法》立法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
加快《原子能法》出臺是核工業人的歷史使命
目前,我國原子能事業發展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新形勢:一是黨中央、國務院更加重視。2014年以來,習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對戰略核力量建設和核工業改革發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對核工業今后的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二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地位更加突出。2014年4月15日,習總書記在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首次將核領域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核工業作為國家安全重要基石的地位更加凸顯。三是核能利用快速發展帶來更多機遇。一方面核電進入新一輪快速發展期,核電“走出去”已上升為國家戰略,同時核技術應用產業也將加快發展。四是安全發展對核工業提出更高要求。國際社會和公眾對核工業安全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更加關注。可以說,核工業迎來了自“兩彈一艇”輝煌成就以來的最重要的戰略發展機遇期,機遇與挑戰同在,考驗前所未有,任務異常艱巨。
《原子能法》作為核領域全局性、綜合性、基礎性的法律,對其他相關法律、規章將發揮原則性、指導性作用,無論是從保障國防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還是完善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來看,加快制定出臺《原子能法》都非常重要。
當前,《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前推進,有望于2016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4年底,《原子能法》報送國務院正式進入受理程序。2015年初,《原子能法》作為國家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納入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近期中國法學會、中國核學會分別組織召開專家研討會進行深入研究,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征求了130多家單位的意見。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這是歷史賦予我們的光榮使命,我們要抓住機遇、乘勢而上,以敢為人先的工作熱情,開創原子能事業發展的新紀元,并在世界原子能立法格局中增添濃重一筆,為實現我國由核工業大國向核工業強國的轉變,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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