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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采取的核安全監管措施

來源:中國核電信息網 發布日期:2008-01-26

● 建立國家核安全監督機構

1984年10月我國成立了國家核安全局,作為國家的核安全監督機構,其基本職能是依照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民用核設施實行獨立的安全審評和監督。國家環境保護局、勞動部和衛生部分別負責對環境質量、職業安全和人身安全進行獨立的監督檢查和審評。

● 制定和完善核安全防護法規體系

國務院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家核安全局、環境保護局、勞動部和衛生部等部門還頒布實施有關核電站廠址選擇、設計、運行、質量保證、輻射防護和廢物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等安全規定以及輻射防護基本標準等。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頒布了一系列技術標準,形成完善配套的核安全防護標準體系。

● 實行核設施安全許可證制度

核電站在建造和運行前其營運單位要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安全許可證申請書,提交初步和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并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核安全局和環境保護局分別組織有關專家對報告書進行審評,就存在問題向核安全和環境保護專家委員提出咨詢,并征詢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在建造、運行條件完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才頒布建造和運行安全許可證。營運單位只有獲得安全許可證才能開展相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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