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與管理辦法
來源:中國核電信息網 發布日期:2017-06-19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其核心思想是解決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市場是決定性作用,政府是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守夜人。
2014年,江蘇省出臺《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輻射環境檢測工作全面交給市場,同時積極探索對檢測機構的監管方式。辦法試行三年來,有13家檢測機構通過能力認定,取得了輻射檢測資質,有力推進了輻射監測服務主體多元化和服務方式多樣化,在保證檢測質量、保障核與輻射安全,以及推動建立規范統一、競爭有序、誠實守信的輻射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化,去年以來,江蘇省環保廳對辦法試行情況進行了全面回顧評價,對國家、江蘇省及有關部門在簡政放權、推進監測市場社會化方面的相關文件進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礎上修訂完成《江蘇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與管理辦法》,近期將正式實施。
輻射安全的“五大特性”決定了輻射安全監管必須“實施最嚴格有效的全過程安全監管”。輻射環境檢測作為輻射安全監管的重要一環,也必須“堅持從嚴管理”。《辦法》通過規范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業務能力認定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整合社會輻射環境檢測資源,培育和引導社會輻射環境檢測力量,服務于輻射安全監管工作,充分體現了環保部關于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要“積極引導、加快培育、規范管理、依法監督”的指導方針。
《辦法》對檢測機構采取分級和分類相結合的管理方式。按照環保部“有序放開公益性、監督性監測領域,全面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的要求,對為環保部門輻射環境監管和決策服務的甲級檢測機構,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對為市場提供服務性檢測業務的乙級檢測機構,規定了行業公認的保障檢測質量和基本服務能力、避免低成本惡性競爭的基本條件。甲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電離輻射類和電磁輻射類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驗收監測和調查報告的現場監測等工作,并可承擔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輻射監測任務。乙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除Ⅰ類放射源和移動γ探傷等高風險源以外的電離輻射項目或電磁輻射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工作。
《辦法》修訂以“降低準入門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為基本原則。明確5種行為將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增強了可操作性: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拒絕接受檢查的;編造數據、弄虛作假的;出租、出借能力認定或者超越等級、類別接受委托進行監測的;未通過業務能力認定復查的;抽查或年度檢查(考核)不合格的等情形。一旦發現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特別是數據造假行為的,將依法予以處罰。《辦法》明確,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和認定考核工作,以保持全省標準把握上的一致性,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則下放給設區市環保局,強化屬地監管職責。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政府要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市場活動的監管,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辦法》的實施,將加快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新體制,有序推進輻射環境檢測市場化、社會化,保證監測數據的科學、規范、有效,最大限度地杜絕事故隱患,保障核與輻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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