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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速!站在“風口”的小堆

來源: 中國核工業 發布日期:2024-09-26

進入21世紀后,技術成熟度較高的小型模塊式壓水堆開發被廣泛重視。目前美國、韓國等國家已開發出多個設計方案,用于取代老舊燃煤、燃油電廠以及發電、居民供熱、工業供汽等用途。


經過多年的發展,對于傳統的大型壓水堆核電廠,目前國際上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核安全要求。但是,由于小型壓水堆核動力廠存在一些自身的特點,針對傳統大型壓水堆核電廠所建立的、與堆型和系統設計密切相關的確定論安全要求并不完全適合。國際上已廣泛認識到這一點,并正在為建立一套適用于小型核動力廠的安全要求而開展工作。當前,國內尚不具備一套相對完整的適用于模塊化小堆發展的法規標準和用戶要求。這些法規標準涉及項目核準、安全審評、核應急以及小堆安保等領域,需逐步補充和完善。

640.png小堆發展前景與挑戰


目前,對小堆的研究開發普遍被認為是一項革命性的核能技術,通過高程度的模塊化、標準化設計和工廠化建造相結合,追求批量生產和較短的建造時間,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經濟性。


現階段,國內采用小堆技術原址替代小型火電技術基本成熟,小堆對邊遠地區供電、大中型企業、工業園區熱電聯供具有優勢。高溫堆在制氫方面有巨大的優勢。海上浮動式核動力平臺是實現上述目標能源供應的重要選擇,能同時提供電力和高溫高壓蒸汽,也可用來進行海水淡化;投資規模小,配置靈活,無須場外電源保障,安全,適合孤島運行。


小堆的經濟優勢,尤其是與其他清潔新能源相比具有較大的價格競爭優勢,提高了投資者的參與積極性。


此外,雖然國內部分小堆的安全設計已接近甚至超過三代大型核電站的標準,但小堆的選址與建造通常與目標用戶距離較近,更加受到公眾對安全性的關注。因此盡管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與固有安全性,但小堆項目仍存在著設計落地難度較大、進度較慢等一系列問題。


為此,應加強對小堆的研究與制訂相關政策、規范與標準,加強政府的統籌與引導,強化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協作,提高科研成果的利用效率;強化對用戶需要的調研,使得所開發的小堆技術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借鑒國內外大堆宣傳經驗,結合小堆特色,完善與細化小堆制度構建,提升公眾對于包括小堆在內的核能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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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小堆相關法治建設的必要性


我國目前的核法律體系主要適用于大型核電站,由于小堆具有其自身的特點,有必要對相關法律規則進行創新性的解釋適用,在必要時加以補充完善,使其能夠適用于小堆,推動小堆的發展。


一是有助于小堆自身優勢的實現。我國既有的涉核法律制度主要以大型反應堆為規范對象。正在發展中的小堆直接套用大型核反應堆的制度體系,無法反映小堆自身的優勢,反而制約了小堆的發展。應根據小堆自身的特點設置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以發揮其自身長處,提高其競爭力。


二是有助于加強涉核公眾溝通。目前適用于我國核能建設項目的相關法規在實現信息公開方面還有待加強,尤其是對于主要應用于城市供熱等需要靠近人口密集區的小堆建設項目。因此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在政府、企業與公眾之間建設信息溝通的制度化渠道,促進各個溝通主體之間信息溝通的規范化和常態化。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眾對核能建設領域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改善公眾態度,推進項目建設,促進小堆發展。


三是有利于小堆長期發展。我國法律應當結合小堆的特點和應用領域,從安全要求、使用標準、應急要求以及安全監管等角度進行專門化的制度設計,從而形成與小堆發展適配的法律標準以及規范,為小堆的長期發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撐。在此基礎之上,應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建立相應的監管體系,從而使其標準與規范能夠得到恰當的執行,促進小堆的規范化發展。


四是有利于小堆的推廣應用。目前我國小堆的審批程序難以充分適用以大型核電站為基準而設計的法律制度,為小堆的實際推廣應用帶來了一定困難。從核安全設備的檢查、試驗內容等方面制定專屬于小堆的法律以及審批和檢查程序,能夠更好地推動小堆的建設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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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小堆相關法規建設的建議


在完善相關法律規范的過程中需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要積極推動高效力位階的法律作出調整,要注意到傳統的大堆與小堆以及其他核動力廠之間的區別,擺脫傳統核電廠的規制思想,將核安全與新的技術保持在應有的平衡之內,將小堆的規范納入規范體系之中。二是要根據小堆的特點,進行配套法律制度建設,這是完善我國的核能法律框架的應有之義。同時需要根據今后小堆發展情況,從不同小堆類型的具體需要出發,對小堆的規范進行細化。三是在專屬規制尚未出臺之前,要以大堆規范為基礎,對相關規定參照適用,但并不能完全適用,因此需要相應的行業標準甚至部門規章以規制新堆型。具體而言,針對小堆法規建設應重點加強以下幾個方面。


科學規范小堆選址。一方面,小堆的設計標準在削弱人口因素對于選址的影響。在選址時,可以逐漸弱化人口因素的影響,具體情況依照當地公眾接受度而進行實際上的調整,但必須要考慮到核安全“縱深防御”的層次劃分。


另一方面,對于核能的接受度存在區域上的差異。在前期示范階段,應當突破傳統核動力廠規定對于人口密度的限制。由于小堆具有單堆功率小、堆芯中放射性盤存量低等固有安全特征,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與后果的影響已然大幅度降低,其釋放到環境之中的放射性物質對公眾產生的風險也極低,故小堆的選址過程中可以適當弱化人口因素的影響。將小堆布置在與社區相近的地區,能夠更好地實現小堆在城市供熱等領域的應用,減少其在長距離運輸中浪費的熱量,提升小堆的經濟性與競爭性,更好地促進小堆的發展。


根據小堆功能調整運行許可。要設計多個標準,滿足不同小堆的監管要求。小堆的應用并不僅僅只是供暖,還可以對中小型的電網供電,也可以進行海水淡化、內陸苦咸水治理等。其功能的多樣化,要求許可制度更加精細化,需要在營運的范圍內對各功能進行考量,而不是所有核反應堆都應用一種標準。


加強信息公開與公眾溝通。應當使得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貫穿于小堆營運的整個過程,尤其是在廠址選擇階段,要進行充足的信息公開從而保證公眾參與。由于其特殊性,小堆的選址建造以及運營過程都將與公眾保持在更近的距離內,要求政府與營運人既要做好小堆的良好運營示范,還要進行更加有效的小堆的科普工作。


把握技術優勢,引領國際標準。為了加速小堆在全球范圍內的發展與安全部署,國際原子能機構于2022年3月發起了核能發展協同和標準化倡議(NHSI)。它提供來自整個機構的協調支持和專業知識,涵蓋與小堆的開發、早期部署和監督相關的所有方面。我國需要把握契機,基于現有的技術優勢與監管經驗,引領國際標準的制定,進一步增強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來源|《中國核工業》雜志 2024年第7期

作者|陳亮 高彬

編輯|韓建超

審校|連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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