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開展核設施運行經驗反饋工作,做好國際核事件分級(以下簡稱INES)和事件報告系統(以下簡稱IRS)的有關工作,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保持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在INES和IRS方面的聯絡暢通,由國家原子能機構負責我國在這方面的協調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中,INES的有關規定適用于核電廠、研究堆和其它民用核設施以及在國際核事件分級用戶手冊中所規定的事項;IRS的有關規定適用于核電廠。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國家原子能機構指定INES國家協調員和IRS國家協調員負責INES和IRS的國內有關工作,國家協調員任期3年。
在國家原子能機構的領導下,成立INES和IRS國家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工作組由核行業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督部門及有關集團公司和核電廠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工作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2名,成員若干,組長由INES國家協調員兼任,副組長由成員單位推薦。工作組秘書處設在國防科學技術工作委員會系統工程二司。
第五條工作組設技術支持單位。技術支持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參與INES和IRS有關工作,為INES和IRS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建立INES和IRS信息庫,進行INES和IRS信息分析和反饋工作。
第六條在工作組的指導下,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明確核事件分級和報告的責任部門,負責INES核事件分級和IRS報告的具體有關工作。
第三章 INES國內有關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INES是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為便于核工作界、新聞媒介和公眾相互之間對核事件的信息溝通而制定的國際事件分級管理辦法。
國際原子能機構要求各成員國在發生2級和2級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聞媒介和公眾關注的核事件時,迅速定級并在24小時內通告國際原子能機構。
第八條工作組在INES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核設施核事件定級以及報告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審查我國核設施申報INES的核事件,并按規定準確及時地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告;
(三)負責收集國際原子能機構的INES有關信息,并向有關單位通報。
第九條INES有關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對按規定向核行業主管部門和核安全監督部門報告的核事件,核設施營運單位應同時根據INES手冊要求填寫事件中英文定級表(
見附件),提出初步定級意見,傳真報工作組秘書處;
(二)發生2級和2級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聞媒介和公眾關注的0級和1級事件,應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
(三)對2級和2級以上核事件,工作組應及時召開會議審議事件的定級和申報工作,并將審查意見報國家原子能機構批準后,由INES國家協調員簽發,通過國家原子能機構報國際原子能機構,并抄送國家核安全局和有關單位;
(四)INES國家協調員應將國內外INES信息及時通報有關單位。
第四章 IRS國內有關工作的管理 第十條IRS是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共同組建的核電廠事件報告系統。
國際原子能機構要求各成員國應將安全上有重要意義的運行事件報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成員國之間進行經驗反饋和交流,以防止嚴重事件或事故的發生或重復發生。
第十一條工作組在IRS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與IRS工作有關經驗反饋工作;
(二)負責組織篩選和整理IRS報告有關的工作并上報國際原子能機構;
(三)負責接受和分送國外的IRS報告。
第十二條IRS有關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核電廠應及時總結運行事件的根本原因、經驗教訓并提出糾正措施。選擇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意義的運行事件(特別是人因事件),按IRS報告的格式和要求用中英文分別填寫IRS報告;
(二)一般要求每臺機組每年至少申報一份IRS報告;
(三)核電廠將IRS報告報工作組秘書處;
(四)IRS國家協調員負責篩選和初審IRS報告;
(五)申報的IRS報告經國家原子能機構審查同意后,由IRS國家協調員簽發,通過國家原子能機構報國際原子能機構,并抄送國家核安全局和有關單位;
(六)IRS國家協調員負責向有關單位分送IRS報告。
第十三條IRS報告內容主要供核行業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督部門和核電廠參考,用于提高核電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按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IRS報告含有技術機密內容不得對外,不得用于公開發表。
第十四條我國IRS國家協調員對外承擔保密責任。各接受IRS報告的單位應嚴格按照保密文件進行管理,防止發生失密、泄密事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