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核安全局 發布日期:2021-04-15
國家核安全局近日印發印發《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綜合檢查報告》的函,詳情如下:
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檢查組于2021年3月22日至27日對你公司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核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情況進行了綜合檢查。
現將檢查報告印送給你公司,請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要求,確保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運行準備工作充分和運行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4月7日
(此件社會公開)
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綜合檢查報告
檢查單位名稱: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
受檢單位名稱: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
檢查日期:2021年3月22日至27日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六)《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七)《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
(八)《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九)《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
(十)《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
(十一)《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
(十二)《關于印發〈福島核事故后核電廠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國核安發〔2012〕98號);
(十三)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6號機組初步安全分析報告(PSAR);
(十四)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6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五)遼寧紅沿河核電廠二期工程設計和建造階段質量保證大綱;
(十六)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6號機組調試大綱;
(十七)遼寧紅沿河核電廠在役檢查大綱;
(十八)核電廠建造、安裝和調試適用的相關標準規范;
(十九)國家核安全局發布的核安全審評原則和管理要求等。
二、檢查內容
(一)質量保證大綱實施;
(二)構筑物和核安全設備;
(三)系統調試;
(四)運行生產準備;
(五)輻射防護;
(六)應急準備;
(七)實物保護和燃料貯存;
(八)放射性廢物管理及環境監測;
(九)消防設施;
(十)建造許可證條件、運行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審評問題落實情況;
(十一)建造階段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如福島改進項。
三、檢查組織
2021年3月22日至27日,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檢查組(名單見附件1)對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核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情況進行了綜合檢查。檢查組聽取了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單位)關于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項目總體進展、質量保證大綱的實施、構筑物和核安全設施土建安裝、系統調試、運行生產準備、實物保護與核燃料貯存、輻射防護、應急準備、放射性廢物管理與環境監測、許可證條件落實情況、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要求落實情況、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自查情況等方面的工作匯報。
在聽取匯報的基礎上,檢查組對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的質量保證大綱實施、構筑物和核安全設備、系統調試、運行生產準備、輻射防護、應急準備、實物保護和燃料貯存、放射性廢物管理及環境監測、消防設施等方面進行了重點檢查。對建造、調試和生產準備相關文件、程序、報告和記錄進行了抽查;對建造事件、重要不符合項處理結果進行了抽查。與有關技術和管理人員進行了對話訪談。對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反應堆廠房、核輔助廠房、電氣廠房、應急控制中心、運行支持中心、實物保護系統、三廢系統、電廠輻射監測系統、取水構筑物等進行了現場核查。對5號機組的役前檢查項目中的28項開展了獨立監督抽檢,復核焊縫射線底片質量和評定結果13項、渦流檢驗數據分析結果3項,超聲波檢驗抽檢4項,液體滲透檢驗抽檢8項,監督抽檢過程和結果未見明顯異常。營運單位及相關單位(名單見附件2)對檢查給予了積極配合,檢查達到了預期目的。
四、檢查情況
(一)質量保證
根據核安全法規的有關要求,營運單位建立了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及組織機構;生效實施了各階段質量保證大綱,并出版適用于5、6號機組工程領域管理程序40份;營運單位按照程序進行了人員培訓和授權,對不符合項進行了審查和控制,組織開展了管理部門審查和質保監查。
(二)構筑物和核安全設備
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核島、常規島及附屬設施構筑物施工完成,冷卻劑系統、專設安全設施、核輔助系統、電氣儀控系統和廢物處理等系統的設備已安裝完成;役前檢查工作按計劃實施;構筑物和核安全設備的建造質量受控。
(三)系統調試
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首次裝料前需完成調試試驗共638項,已完成635項,調試試驗結果滿足驗收準則要求,剩余3項中,2項為階段性狀態相關調試試驗,1項按計劃實施。首次裝料后的需生效發布的調試試驗規程共275份,已生效發布230份,剩余45份按計劃編寫。
(四)運行生產準備
根據核安全法規要求,營運單位建立了運行領域的組織機構,明確了關鍵崗位職責;5號機組現有高級操縱員41人、操縱員18人,生產管理類文件95份、運行規程和生產技術文件1413份已生效發布,滿足5號機組運行需求;5號機組首次裝料前所需臨時運行移交系統共306個,已全部完成移交。
(五)輻射防護
營運單位為5、6號機組設立了輻射防護組織機構并配備了經過授權的輻射防護人員;輻射防護領域管理程序可以覆蓋5、6號機組。電廠輻射監測系統已調試完成,控制區出入監測系統已投入使用。
(六)應急準備
營運單位建立了應急響應組織,能夠滿足5號機組的應急管理要求;應急人員資質和培訓授權滿足管理程序要求;應急預案和執行程序完備;應急設施設備處于可用狀態;5號機組首次裝料前場內綜合應急演習已實施。
(七)實物保護和燃料貯存
營運單位建立了實物保護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5號機組控制區、保護區實體屏障和實物保護系統以及保衛控制中心已投入運行,要害區的實體屏障和實物保護系統按計劃進行投運準備;燃料組件已全部貯存于核燃料廠房。
(八)放射性廢物管理及環境監測
營運單位放射性廢物領域管理程序覆蓋5、6號機組;放射性廢物管理的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明確;三廢處理系統已完成調試;流出物監測系統和環境監測系統已投入運行。
(九)消防設施
營運單位制定了消防管理和技術程序;消防水生產系統、穩壓系統、管網系統等已投入運行;5號機組防火邊界已安裝完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在按計劃調試,部分核輔助廠房滅火系統正在按計劃安裝調試。
(十)建造許可證條件、運行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審評問題落實情況
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6號機組建造許可證條件已按要求落實或在長期執行中;5號機組裝料前調試報告和役前檢查結果報告正在審評,5、6號機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運行許可證申請文件審評要求已得到落實或按計劃落實。
(十一)歷次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自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核島澆筑第一罐混凝土以來,國家核安全局和生態環境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組織對5號機組進行了22次例行和非例行核安全檢查,提出了120項管理要求,116項已整改落實,4項正在按計劃落實。
(十二)其他
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重大設計改進項的設計、施工和調試均按相關要求開展,并根據同類型機組共性問題的經驗反饋要求開展了相關排查和處理工作。
五、檢查結論和改進要求
通過檢查,檢查組認為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建造階段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正常,與核安全有關的活動處于受控狀態。首次裝料前調試項目按計劃進行,調試質量受控。安全相關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的移交工作已經完成,運行生產準備工作滿足安全要求。輻射防護、應急準備、實物保護、放射性廢物管理、環境監測和消防等方面工作有序開展。
檢查共形成12個方面的檢查意見,并形成82個檢查記錄單,提出12項整改要求。檢查組認為,營運單位在按計劃完成5號機組運行前的準備工作,及運行許可證頒發前須完成的檢查記錄單中的承諾和整改要求,并經核電廠調試啟動委員會和生態環境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確認后,遼寧紅沿河核電廠5號機組運行前的準備工作是可以接受的。
(一)針對地震和極端氣象工況下取水構筑物上部結構的響應對最終熱阱的潛在影響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成分析評價或明確工程措施,以確保最終熱阱系統的設計能夠符合《核電廠最終熱阱及其直接有關的輸熱系統》(HAD102/09)的要求。
(二)針對二期工程取水圍堰拆除工作及攔污網施工對5號機組重要廠用水取水安全產生潛在風險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評估施工對取水安全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合理應對措施。
(三)針對5號機組主控室緊急操作盤柜內空氣采樣管所用非金屬材料未執行低煙無鹵阻燃特性驗證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成空氣采樣管低煙無鹵阻燃特性的整體驗證工作,以確保其滿足《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HAF102)的要求。
(四)針對5號機組尚有部分役前檢查項目未完成、役前檢查結果報告與在役檢查大綱規定檢查項目不一致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成剩余役前檢查項目,排查役前檢查結果報告與在役檢查大綱的差異,并完善役前檢查結果報告。
(五)針對部分調試試驗報告先決條件不明確、試驗程序規定不清晰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對調試試驗報告相關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梳理并開展調試試驗報告有效性評價,將評價結論補充到裝投料前調試報告。
(六)針對5號機組首次裝料前調試試驗尚有3項未完成、計劃裝料前處理的二類遺留項和不符合項尚余331項未關閉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制定后續工作計劃并加以實施,在5號機組首次裝料前完成相關調試試驗;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成二類遺留項和不符合項的處理。
(七)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成剩余的45份調試試驗規程編制,并生效發布。
(八)針對紅沿河核電廠二期工程實物保護實體屏障個別位置存在缺陷、保護區和要害區邊界個別位置缺少入侵探測裝置的問題,營運單位應采取人防、技防等補償措施,并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成實體屏障及實物保護設備的封閉投運。
(九)針對核電廠配套設施(BOP)廠房部分房間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尚未開展系統調試、核輔助廠房個別區域滅火系統暫未投運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成相關安裝調試工作,確保符合《核動力廠防火與防爆設計》(HAD102/11)要求。
(十)針對部分調試試驗報告修改記錄不完整、調試試驗異常未記錄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全面梳理排查調試試驗報告,嚴格按照調試大綱和質量保證大綱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記錄試驗要素,確保試驗記錄的可追溯性。
(十一)針對非能動應急高位冷卻水源系統部分部件不滿足設計質保等級和抗震等級規范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全面梳理排查,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深入查找問題原因并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確保設備性能滿足設計要求。
(十二)針對5號機組核島廠房部分防水擋板未安裝、部分廊道蓋板未密封的問題,營運單位應舉一反三,全面梳理排查,在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成相關防水淹設施的安裝工作,確保滿足《福島核事故后核電廠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試行)》的規定。
對檢查組提出的檢查記錄單和整改要求,營運單位應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并將改進措施和落實情況按要求和承諾的時間提交國家核安全局和生態環境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抄送:生態環境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產力促進中心,上海核安全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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