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設備是核設施的基本單元和重要組成部分,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備受關注。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檢驗驗證,對提升核設施的質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對提高監管部門的獨立性、權威性、有效性和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
檢驗驗證是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核安全法》中明確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進口的核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檢驗,對從事核安全活動的單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中提出,“必要時,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進行獨立驗證,驗證方式包括計算復核和檢驗驗證”。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規定(HAF604)中也要求,“安全檢驗可以采取獨立檢驗或驗證的方式”。
對于監管范圍,《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進一步規定,核安全設備不僅包括成套設備,也包括重要的核安全材料,如鑄鍛件等。
由此可見,對核安全設備開展獨立檢驗驗證是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同時,《核安全法》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核安全監管技術研究開發,保持與核安全監督管理相適應的技術評價能力”“應當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核安全監管水平”。
綜上所述,對核安全設備進行獨立的檢驗驗證是法律法規賦予核安全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提高監管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驗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自實施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以來,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已試點開展了許多不同形式的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檢驗驗證工作,發現了一些隱性的質量問題。
2014年至2017年,通過第三方檢驗驗證發現了電纜含鹵、DCS柜間線纜絕緣常數不合格、泵殼多處PT超標缺陷、鍛件力學性能不符合等質量問題。此類質量問題的發現和處理,得到了國家核安全局及行業內各相關單位的高度關注和認可。
由此可見,通過開展一定頻度的檢驗驗證,不僅能夠發現一些關鍵設備或材料的質量問題和消除潛在隱患,而且能切實提高核安全監管部門的權威性、有效性和公信力。
強化檢驗驗證需要多措并舉
盡管在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安全檢驗工作中,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對檢驗驗證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但長期以來,受政策和資源等因素的制約,這項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實。
因此,必須依托國家核與輻射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建設的廣闊平臺和《核安全法》實施的重要契機,充分利用第三方機構的資源和規模優勢,多措并舉開展檢驗驗證。一是開展與第三方機構人才聯合培養,為核安全監管部門培養專業的檢驗技術人才隊伍。
二是通過與第三方機構開展聯合共建,共同研究制定專業技術標準,共享部分設施資源,從而快速提高監管部門技術能力和綜合實力。
三是對于核安全監管部門無法獨立開展的檢驗驗證項目,建議采取掛牌授權的方式,優選幾家體系完善、能力過硬、信譽良好的第三方機構,由其開展檢驗驗證,核安全監管部門對驗證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確認。
四是建立相應的主體責任考核、獎懲機制和信用評價制度,厘清檢驗驗證機構、檢驗人員的相應責任,明確責任主體,嚴格落實考核。
五是通過廣泛的國際合作交流和多邊合作,借鑒美國NRC、INPO、EPRI、法國IRSN等的先進經驗技術,對標國際先進,聯合培養人才、共建試驗平臺并制定技術標準,提升監管部門及檢驗機構綜合能力水平。
作者單位: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