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發布日期:2009-09-07
一般來說,在核設施(例如核電廠)內發生了意外情況,造 成放射性物質外泄,致使工作人員和公眾受超過或相當于規 定限值的照射,則稱為核事故。顯然,核事故的嚴重程度可 以有一個很大的范圍,為了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標準,國際上 把核設施內發生的有安全意義的事件分為七個等級。
由表可以看出,只有4-7級才稱為“事故”。5級以上的事 故需要實施場外應急計劃,這種事故世界上共發生過三次, 即蘇聯切爾諾貝利事故、英國溫茨凱爾事故和美國三里島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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