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殤,再度撩動中國人最敏感的神經。整個周末,網絡上的議論全是對疫苗事件的滔天憤怒。疫苗關乎全體民眾尤其是孩子們的生命安全,關系到每個家庭的幸福健康,沒有比這更重要的事情了!
2017年10月到2018年7月短短9個月的時間,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連續爆出兩起疫苗問題事件,一言以蔽之,監管存在漏洞。對制藥(疫苗)這類技術行業監管可能出現問題,那么同樣高風險重后果的核電能幸免嗎?
核電領域安全監管問題
2018年6月AP1000、EPR全球首堆相繼并網發電,我國核電真的要回歸高速發展了,很可能將在“十三五”后期進入批量化建設階段。但與之相應的設計可靠性、建設單位資質、設備制造質量和運行管理人員資格的審核等都遠遠落后于核電的高速發展,我國核電與核安全監管仍存在不適應核電發展的諸多問題。
多方博弈,監管統一性問題凸顯。與其他核電大國相比,中國核能開發利用管理機構設置較為復雜,存在職責交叉,監管職責統一性問題凸顯。國防科工局與國家能源局在核電技術的研發、審批、鈾資源前端和后端管理等方面職責不清;國家核安全局與國防科工局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監管方面職責重疊;國家核安全局與國家能源局在法規標準的制定方面存在“齊抓共管”現象。
法律法規體系不完整,不適應監管法制化的要求。長期缺乏原子能法。原子能法是核能領域的基本法,我國核能利用在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裸奔”了數十年。核能領域立法明顯滯后,缺少一部具有最高效力的核能基本法,沒有從法律角度對涉核相關主體的權責進行明確,尤其是主管部門的權責配置,包括對監管、規劃與政府職能的賦權及專門監管機構與其他部門的關系等。
監管隊伍規模與能力不足,難以適應核電發展規模與速度。專業監管人員總量不足,以美、法、日等為代表的核電先進國家一般水平是平均每臺核電機組(含在運和在建)的監管人員為30—40人,我國臺均監管人員只有15.6人,僅為核電先進國家一般水平的39%—52%。此外,我國監管機構及監管人員尚無完全能力對AP1000、EPR等先進核電技術進行獨立審查。目前從整體上看,主要還是借鑒美國和歐洲等核電及核安全監管機構的審查結果。
信息化與信息公開程度不足,影響監管能力與公眾參與。由于體制所限,我國尚缺乏集成的核電與核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和統一的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化水平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實時性與關聯性仍較差。此外,信息公開程度仍然較差。福島核事故后,中國、美國、英國和法國同期開展安全檢查,我國公眾都對其進程和結果一直無從知曉,直到2012年5月才出現簡單的新聞性消息,其他國家半年之內向公眾公開了檢查結果。
理念指引未來:監管科學
面對核能利用迅速發展所面臨的嚴峻挑戰,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需要進行改革,就必須做好監管體系的頂層設計。而監管科學研究是建立健全核能安全監管體系頂層設計的基礎,更是科學監管的基礎。
雖然“科學監管”的提法已為許多人熟知與接受,但是將監管作為一門科學進行思考和研究的“監管科學”(regulatory science)卻并不為人所熟悉。“監管科學”這個詞在20世紀90年代由日本學者首次提出,作為一門科學它仍然很新。“監管科學”是制定監管事務和監管法律的科學基礎,是監管機構涉及行政或法律規定的基礎,它與條例法規的科學基礎密切相關,從而使法規的頒布、實施、遵守或執行具有科學性。
核安全監管問題一直是核電領域討論的熱點,目前,核電在建裝機容量世界第一,中國核電發展進入戰略機遇期,我國的核電監管處于轉型發展的重大時期,我國在監管科學方面所做的工作仍有很大提升空間。未來我們要發展監管科學研究,發揮科學監管作用、提高監管效率;注重創新監管主體思維、發展監管科學、監管隊伍建設、發展第三方服務等;采用高風險垂直管理,形成降低“高風險、系統性風險”和“跨區域”的監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