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電核電處股長坐百日冤獄 獲刑事補償40萬元
來源:中時報 王己由 發布日期:2018-07-17
前臺電核能發電處土木課黃姓股長,被控在1999年間負責臺電核一、核二廠「低放射性廢料貯存庫」等新建工程招標案時,涉嫌舞弊圖利廠商浮編工程預算,案經檢方起訴,黃經法院審理多年,獲無罪判決確定,因他在偵查中曾遭羈押102日,臺北地院審理他提出的刑事補償案,認定以每日補償4000元,判黃可獲補償金40萬8000元。
檢方起訴臺電公司,1999年辦理核一廠二號及核二廠三號低放射性廢料貯存庫等新建工程招標案時,時任臺電核能發電處土木課楊姓課長,指示黃將機電工程成本估算工作交給施姓廠商處理,以便提高工程成本,浮編投標估算資料,施并期約事成后交付賄款,楊等3人經起訴移送法院審理后,都獲判無罪。
黃因在北檢偵查中,于2008年4月15日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直到同年7月25日才獲交保,共羈押102 日,黃最后獲判無罪確定,因此提出刑事補償訴訟。法官審理認為,黃在調查局詢問、偵訊及羈押庭訊問時,都一再陳述并無犯罪,對遭羈押并無可歸責他的事由,考量他自由受拘束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經濟損失、名譽減損及遭受羈押時間的長短等情狀,決定以每日補償4000 元為適當,共準予補償40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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