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退役治理的復雜性、長期性和艱巨性
來源:中國核科技信息與經濟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6-07-22
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治理是核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影響核工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環節。當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我國退役治理工作進程的任務非常緊迫。
第一,退役治理項目特殊,技術復雜,具有強探索性。退役治理是一項涉及多學科、多技術、多環節的復雜系統工程,退役治理工程項目主要是處理處置放射性廢物,生產不具備商品屬性的廢物包,工程項目建設不能為業主單位帶來商業性收入預期。更應客觀認識的是,上世紀80年代我國經濟基礎薄弱,加之核素遷移、歷史資料缺乏管理等,加劇了退役治理的復雜性和探索性。
第二,從國際視角看,退役治理長期性是客觀常態。退役治理是一個世界性難題,西方核強國的核工業發展史比我國久遠,退役治理時間也遠早于我國,已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來解決軍工時期產生的遺留問題,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總體進展仍不顯著,一些關鍵技術問題也還沒有得到突破,真正的難點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且他們在治理當中的規劃目標、進程安排以及經費都在不斷進行調整。另外,還應認識到退役治理長期性的客觀因素。
第三,退役治理任務艱巨,廣受社會關注。我國早期建成的軍工核設施配套基礎設施薄弱。我國核電廠廢物處置庫選址進展慢,整體廢物處置能力偏弱。隨著建設生態中國戰略深入實施,對核事業發展的生態要求將更加嚴格,退役治理任務任重道遠。新時期退役治理形勢嚴峻,既要客觀認識退役治理的客觀因素,更要堅持問題導向,切實采取措施,加快退役治理進程。
一是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和科學規劃。目前,我國退役治理法律法規體系尚不清晰,內容也不全面,特別是《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滯后,導致核領域眾多基本問題得不到系統解決。相反,其他核大國擁有較為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多數國家制定了《原子能法》,并均制定了《核廢物管理法》。我國應該正確認識退役治理工作的本質與特點,加快完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對退役治理各項工作的管理,重點推進核領域《核廢物管理法》、《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的制定修訂工作。另外,退役治理探索性強,對規劃的嚴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應通過“十三五”規劃制定,對現有單位的總體規劃進行修訂,并在條件成熟時,啟動退役治理總體規劃的編制,從組織上、經費上、資源配置等方面對退役治理起到長期穩定的保障。
二是加大退役治理科技創新力度。與國外相比,我國目前還存在技術研發缺乏系統性,工程應用效果不理想、退役治理技術瓶頸尚未突破,技術儲備不足、技術研發條件不足,缺乏驗證平臺等問題。特別是近年來,我國退役治理工程項目密集開工,工程科研需求驟然上升,應盡快制定發布退役治理長期科研規劃,做好科研技術儲備,并制定好退役治理自主技術品牌發展戰略;加強退役治理戰略及整體技術方案研究,重點是技術復雜、難度大的項目的退役技術方案研究;進一步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我國退役治理科研設計能力,形成滿足專項工作的科研支撐體系,重點突破一批制約我國退役治理的關鍵核心技術;強化退役治理基礎科研和預先研究,為工程科技創新奠定基礎;強化工程科研與工程需求對接,提升應用科研對工程的精準支撐服務能力。
三是推進退役治理體制機制創新。借鑒美國、英國和法國等管理模式,通過適度引入市場化機制,提高退役治理工作的效率。強化政府管理力量,加強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組織領導,加強資源配置,國家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按照“企業化的方向、市場化的路子、專業化的隊伍”要求,改革退役治理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一方面,鼓勵現有項目法人以及有關退役治理的研究、設計、工程、運輸等單位發育成若干專業化退役治理工程公司,通過競投標的方式,承攬國家指令性治理專項任務,同時由軍工核設施退役治理專項向民用核領域拓展,逐步形成產業化,實行全方位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另一方面,適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讓社會資源和有實力的企業能夠參與到軍工退役治理工作中來,加快退役治理的進程。同時,積極探索和制定與退役治理工作相適應的管理程序和相關制度,實行激勵機制,提高退役治理人員待遇,吸引并留住優秀的管理與技術人才,加強人才培養與隊伍建設,避免高端人才的流失。(作者單位:中國核科技信息與經濟研究院 核工業戰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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