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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核法律法規體系建立情況

來源:中國核工業報 發布日期:2014-02-12

      當前,我國原子能事業發展快速增長且日益多元化,產業規模和體制機制都在發生著深刻變化,市場化、國際化趨勢明顯。然而,與這種快速發展形勢極不相稱的是,我國原子能領域基礎性、綜合性的“母法”——《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歷時近30年,至今尚未出臺。

      日本福島核事故的發生,加速了我國《原子能法》立法的腳步。完善國家核法律法規體系,運用法律手段進一步規范和調整政府行政管理關系和企業利益關系,實現法制化管理,不僅是核能業界的期盼,也是我國核能事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我國核法律法規體系發展

      目前,我國在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方面,形成了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頂層,《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系列條例支撐的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構成:急用先建,逐步完善

      人類對原子能的利用從一開始就是在風險和收益的平衡中抉擇的。目前,大部分市場經濟國家的核能立法一般關注其風險,側重在管制核能對人類的健康、安全,以及環境可能造成的特殊風險上。

      我國核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隨著核電的建設和引進工作急用先建,逐步完善。我國核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針對核武器對人類的威脅建立的核出口及進口管制、保障監督等核不擴散制度。二是針對核安全問題和輻射危害,在核設施安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性礦產開采及礦石加工、放射性物品運輸、放射性廢物管理等方面設立許可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為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建立應急準備與響應制度,以及核損害賠償制度等。三是針對近年來日益重視的核與輻射恐怖活動建立的包括實物保護在內的核安保制度。

      內容:三個層級

      我國的核法律法規體系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國家法律。我國核領域唯一的國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

      第二層次——國務院條例。包括《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9個條例,從不同方面管制核能對人類的健康、安全以及環境可能造成的特殊風險,是國家法律在該方面的細化。

      第三層次——國務院各部委規章。主要包括國務院條例的實施細則、有關部門行政管理規定、相關的導則和技術文件等。

      問題:多而雜,體系建設存在缺項

      從數量上看,我國核法律法規體系涉及的內容多而龐雜;從頂層設計來看,體系建設仍存在一些缺項和問題。

      缺乏基礎性法律。目前,《原子能法》遲遲沒有出臺,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兩者立法不平衡,我國原子能事業的戰略定位、發展方針、基本政策和管理體制等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

      有些領域尚有立法空白。如在核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上,我國執行的是2007年的《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該批復屬于行政文件,層次偏低,公信力不足,影響國際合作開展。此外,近年來,世界各國愈來愈關注核恐怖行為、核走私活動等非法核活動,國際條約也確立了核安保的國際合作機制,但目前國內對應對非常規核危機重視不夠,與較為完善的核安全法規體系相比,尚缺乏專門的核安保法規。等等。

      內容過時。隨著部門設置與職責調整,現有部分條例的管理監督職責內容已過時。另外,在市場化和國際化的新形勢下,個別計劃經濟色彩較濃的管理內容也需要修訂等。

      完善我國核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

      核能產業是關系到我國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加強管制風險的同時,我國的核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也要關注核能利用的價值,在管制與促進兩者之間做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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