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
來源:中國核電信息網 發布日期:2008-03-08
由於放射性廢棄物中含有持續衰變的核種,為防止核種進入人類生活環境,故須以處置技術將核種予以隔離。自1983年倫敦公約禁止將放射性廢棄物投棄於海洋后,目前各國對放射性廢棄物皆採行陸地處置。鄰國日本將陸地處置技術分為地質處置和地表及淺地層處置兩大類:地質處置多數用於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所產生之高放射性廢棄物;地表及淺地層處置則用於處理放射性較弱的低放射性廢棄物,而此類處置方式可再細分為興建混凝土貯存窖或開挖壕溝貯存的地表處置,及可有效隔絕核種傳輸的地下淺地層處置。地表處置一般用於處置放射性強度較低的低放射性廢棄物,而對於放射性強度相對較高的廢棄物,例如用過核子燃料控制棒、燃料匣、反應器核心等,則採用淺地層處置,埋入的深度主要是考量不致與一般傳統的地下設施重疊。
自1992年起,日本六個所村的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即開始接收低放射性廢棄物,該處置場第1、2號處置設施採地表處置。而從2001開始,日本核子燃料公司即著手進行六個所村之地質及地下水勘查,以獲取淺地層處置設施的基本設計及安全評估資料,據日本原子力委員會1998年的報告指出,淺地層處置所需的條件如下:1.足夠的地下深度(50~100公尺深)、2.不存在自然資源、3.夠長的地下水通道、4.保存處置場紀錄和紀錄公開化。經詳細調查得知,六個所村場址地下50~100公尺處為范圍廣大的巖盤,處置設施設置處具充分強度,且地下水流動緩慢,應可限制核種的移動,因此初步決定可在六個所村現有地表處置設施場址附近之地下興建淺地層處置設施,以接收放射性強度較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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